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hui)常務委員會(hui)公告
2004年第50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決定》已經2004年10月19日安徽(hui)省第(di)十(shi)屆人民(min)代(dai)表大會(hui)常務委員會(hui)第(di)十(shi)二次會(hui)議通過,現(xia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0月20日
(1997年1月(yue)(yue)30日安(an)(an)徽(hui)省第(di)(di)(di)(di)八(ba)屆人(ren)(ren)民代(dai)表大會(hui)常(chang)務委(wei)(wei)員(yuan)會(hui)第(di)(di)(di)(di)二十九次(ci)會(hui)議(yi)通過。根據(ju)(ju)2004年8月(yue)(yue)20日安(an)(an)徽(hui)省第(di)(di)(di)(di)十屆人(ren)(ren)民代(dai)表大會(hui)常(chang)務委(wei)(wei)員(yuan)會(hui)第(di)(di)(di)(di)十一次(ci)會(hui)議(yi)關于(yu)修(xiu)改《安(an)(an)徽(hui)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決(jue)定第(di)(di)(di)(di)一次(ci)修(xiu)正;根據(ju)(ju)2004年10月(yue)(yue)19日安(an)(an)徽(hui)省第(di)(di)(di)(di)十屆人(ren)(ren)民代(dai)表大會(hui)常(chang)務委(wei)(wei)員(yuan)會(hui)第(di)(di)(di)(di)十二次(ci)會(hui)議(yi)關于(yu)修(xiu)改《安(an)(an)徽(hui)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第(di)(di)(di)(di)二十條的決(jue)定第(di)(di)(di)(di)二次(ci)修(xiu)正)
目 錄(lu)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養護管(guan)理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四章 交通管(guan)理
第五章 收費(fei)管理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lv)責任(ren)
第八章 附(fu) 則(ze)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了適應社會主義經濟建設(she)需要,加強高速(su)公(gong)路(lu)(lu)管理,保障高速(su)公(gong)路(lu)(lu)安全暢通和(he)高效運營,根據有關法(fa)律、法(fa)規(gui),結(jie)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yu)在本省行(xing)政區域內高速公(gong)路(lu)上通行(xing)的車輛、乘車人以及在高速公(gong)路(lu)管理范圍(wei)內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zhu)管部門主(zhu)管本省高(gao)速公(gong)路(lu)工(gong)作(zuo),其所屬的公(gong)路(lu)管理(li)機構具體(ti)負責高(gao)速公(gong)路(lu)路(lu)政管理(li)工(gong)作(zuo)。
公安機關主管本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管理、交通事故處理以及治安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具體負責高速公路養護和車輛通行費征收工作。
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zheng)府應當(dang)廣泛宣傳高速公(gong)路(lu)管(guan)理的(de)法律、法規,教(jiao)育群眾自(zi)覺維護高速公(gong)路(lu)的(de)完(wan)好(hao)和暢通。
第二章 養護管理
第五條 高(gao)速(su)公路(lu)經營單位依據高(gao)速(su)公路(lu)養護(hu)標(biao)準(zhun),負責高(gao)速(su)公路(lu)及(ji)其設(she)施的養護(hu)、維修、綠化以(yi)及(ji)高(gao)速(su)公路(lu)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bao)持工作,保(bao)持高(gao)速(su)公路(lu)及(ji)其設(she)施的整(zheng)潔和(he)完好。
受讓高速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境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經營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在受讓收費權的期限屆滿或者經營期限屆滿時,應保持高速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驗收。
第六條 高速公路養(yang)護人員在高速公路上作業,應(ying)當在設置的(de)安(an)全防護范圍(wei)內進(jin)行(xing),穿著統一的(de)安(an)全標志服(fu)裝。
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應當按規定設置施工警告標志、限速標志、導向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夜間和雨、雪、霧天氣作業,應當在作業現場設置警示信號。
養護、維修作業的車輛、機械,應當噴涂統一的標志顏色,在行駛和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高速公路維修應當規定修復期限。施工期間,應當采取措施,保證車輛通行。
第七條 高速公路及其設施因遭受自然(ran)災害或者交(jiao)通事故(gu)而損毀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ying)當(dang)采取(qu)措施及時修復;因嚴重(zhong)自然(ran)災害致使高速公路交(jiao)通中斷(duan)時,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fu)應(ying)當(dang)組織(zhi)力量協助搶修,盡快恢復交(jiao)通。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八條 公路(lu)管(guan)理(li)機構依(yi)法管(guan)理(li)和保護高速(su)公路(lu)及其用(yong)地(di)和設(she)施(shi),有(you)權依(yi)法檢查、制(zhi)止(zhi)、處理(li)各種修占(zhan)、破壞高速(su)公路(lu)及其用(yong)地(di)和設(she)施(shi)的行為。
第九條 修建跨(穿)越高(gao)速公(gong)路的(de)橋(qiao)梁、渡槽(cao)、管(guan)線等設施(shi),或者在高(gao)速公(gong)路上臨時作業的(de),應當經公(gong)路管(guan)理機構同意;影(ying)響交通(tong)安(an)全的(de),還須經公(gong)安(an)機關(guan)交通(tong)管(guan)理部門同意。造(zao)成高(gao)速公(gong)路及其設施(shi)損毀的(de),建設單(dan)位應負(fu)責修復或者賠償經濟(ji)損失(shi)。
第十條 除(chu)高(gao)速(su)公(gong)路(lu)防護(hu)、養護(hu)需(xu)要(yao)外,禁止在高(gao)速(su)公(gong)路(lu)兩側隔離(li)柵(zha)外緣各(ge)30米(mi)范(fan)圍內修建建筑物(wu)或者地面構(gou)筑物(wu)。需(xu)要(yao)在高(gao)速(su)公(gong)路(lu)兩側隔離(li)柵(zha)外緣各(ge)30米(mi)范圍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一條 在高速(su)公(gong)路用地范(fan)圍內設置(zhi)廣告(gao)牌、宣傳牌等非(fei)公(gong)路標志,應報經公(gong)路管理機構批(pi)準后,按照設置(zhi)文告(gao)牌、宣傳牌的(de)有關規定辦理審批(pi)手續,并(bing)不得(de)妨礙(ai)高速(su)公(gong)路暢通(tong)和運行安全。
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設置的廣告牌、宣傳牌等非公路標志,由公路管理機構統一規劃、統一制作標準。
第十二條 超(chao)過(guo)高(gao)(gao)速公路(lu)及(ji)(ji)其橋梁、隧道限(xian)載、限(xian)高(gao)(gao)、限(xian)寬、限(xian)長標(biao)準(zhun)的車(che)輛(liang),不得在限(xian)定標(biao)準(zhun)的高(gao)(gao)速公路(lu)及(ji)(ji)其橋梁、隧道行(xing)(xing)駛(shi)(shi)。運(yun)載不可解體的超(chao)限(xian)物品(pin)確需行(xing)(xing)駛(shi)(shi)的,應當經公路(lu)管理機構批準(zhun),并(bing)采取有效保護措施(shi)后(hou),方可行(xing)(xing)駛(shi)(shi)。
禁止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運輸機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設施(shi)安全的行為:
(一)占用、拆除、移動、涂抹、污染、損毀高速公路及其設施;
(二)在高速公路上試剎車;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取土、堆放雜物、傾倒垃圾、開溝引水;
(四)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200米(mi)范圍內從事開山、采礦、爆破等各種影響公路、橋梁安全的作業;
(五)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隧道洞口兩側各100米范圍內從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
(六)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向車外滴漏、流淌、拋撒物品;
(七)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交通管理
第十四條 在高速公(gong)路上行駛的車輛(liang),應當符合國家規(gui)定的機動車運行安(an)全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車輛進入高(gao)速公(gong)路(lu)后,應(ying)當(dang)將時速提(ti)高(gao)到(dao)60公(gong)里以上;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后,應當在加速車道上提高時速;駛入行車道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指定車道減速行駛。
第十六條 車(che)(che)輛進入高速公(gong)路后(hou),應當(dang)在(zai)行車(che)(che)道上行駛(shi)。當(dang)前方(fang)有(you)障礙或(huo)(huo)者需要(yao)超(chao)車(che)(che)時,應當(dang)開啟轉向燈,確認(ren)安全后(hou)再變更車(che)(che)道。通(tong)過障礙或(huo)(huo)者超(chao)過前車(che)(che)后(hou),應當(dang)駛(shi)回(hui)原車(che)(che)道,不得(de)騎、壓車(che)(che)道分界線行駛(shi)。
禁止在高速公路起點、終點、硬路肩、匝道和匝道出入口處超車。
第十七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最高(gao)時速不得(de)高(gao)于120公里。有限速交通標志的,應當按照限速交通標志所示時速行駛。
第十八條 車(che)輛在(zai)同一車(che)道上行駛,后車(che)與前車(che)必須按(an)下列規定保持(chi)行車(che)間(jian)距:
(一)時速100公里以上,行(xing)車間(jian)距不得少于100米;
(二)時速100公里以下,行(xing)車間距不得少(shao)于50米(mi)。
車輛在雨、雪、霧天和夜間或者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保持相應的行車間距。
第十九條 車(che)(che)輛在高速公(gong)路上行駛,不(bu)(bu)準(zhun)超員、超載(zai)。貨運(yun)車(che)(che)輛除(chu)駕(jia)駛室乘坐人(ren)員外(wai),其他任(ren)何部(bu)位不(bu)(bu)準(zhun)載(zai)人(ren);乘車(che)(che)人(ren)不(bu)(bu)準(zhun)站立、不(bu)(bu)準(zhun)向(xiang)車(che)(che)外(wai)拋棄物(wu)品;安裝有安全(quan)帶的車(che)(che)輛,其駕(jia)駛員和乘車(che)(che)人(ren)必(bi)須系安全(quan)帶。
第二十條 車輛載運危險物品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車道、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第二十一條 車輛因故障不能離開行(超(chao))車道,或者發生交(jiao)通事故,駕駛員和(he)乘車人必須(xu)迅速轉移到右側(ce)安全地(di)帶。
第二十二條 車輛在高(gao)速公路上發生故(gu)障,需臨(lin)時(shi)停車檢修的,應當駛離行(xing)車道,停在右側(ce)路肩,并(bing)開啟(qi)車上危險信(xin)號,夜間還(huan)須同時(shi)開啟(qi)示寬燈(deng)和尾燈(deng)。
第二十三條 車(che)輛(liang)在高速公路上發生(sheng)交通事故,應(ying)當立(li)即就近報告公安(an)機關交通管理部門(men),并開啟車(che)上危險(xian)信(xin)號燈,在車(che)后150米以外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趕到事故地點,組織搶救傷員,及時處理交通事故,通知并協助公路管理機構處理路產損壞賠償。
第二十四條 除救援、清障(zhang)車外,禁(jin)止其(qi)他車輛拖曳故(gu)障(zhang)車、肇事(shi)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救援、清障車必須安裝標志燈具并噴涂明顯的標志,執行救援、清障任務時,須開啟標志燈具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二十五條 禁止車(che)(che)輛(liang)在高速(su)公(gong)路上調頭(tou)、倒(dao)車(che)(che)、逆行(xing)和穿越中央分隔帶(dai)以及(ji)在高速(su)公(gong)路上上、下(xia)乘客或(huo)者(zhe)裝(zhuang)卸貨物。試車(che)(che)或(huo)者(zhe)學習駕駛車(che)(che)輛(liang)不得進入高速(su)公(gong)路。
除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
第二十六條 遇有雨、雪、霧天和(he)冰雪路面影響車(che)輛正常(chang)行駛時(shi),公(gong)安機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部門應當(dang)采(cai)取措施(shi)限(xian)制車(che)速(su),并(bing)由高(gao)速(su)公(gong)路經營單位設置限(xian)速(su)標志(zhi)(zhi)。遇有道(dao)路嚴(yan)重(zhong)損壞或者施(shi)工作業,以(yi)及處理重(zhong)大交(jiao)通(tong)事故、疏導交(jiao)通(tong)阻塞時(shi),公(gong)安機關(guan)交(jiao)通(tong)管(guan)理部門可以(yi)調整車(che)道(dao),但應當(dang)事先發(fa)布公(gong)告,并(bing)在車(che)道(dao)入(ru)口處設立明顯提醒標志(zhi)(zhi)。當(dang)非正常(chang)狀態消失后,應當(dang)及時(shi)拆除標志(zhi)(zhi)物(wu)。
第二十七條 因不可抗(kang)力或者重(zhong)大交(jiao)通(tong)事故致使車輛通(tong)行安全(quan)難以保障或者交(jiao)通(tong)嚴重(zhong)受阻時(shi)(shi),經公(gong)安機(ji)關交(jiao)通(tong)管理部(bu)(bu)門會同公(gong)路管理機(ji)構批準(zhun),可以對(dui)部(bu)(bu)分路段或者全(quan)路交(jiao)通(tong)實行限時(shi)(shi)封閉。封閉高速(su)公(gong)路時(shi)(shi),應當及時(shi)(shi)發布公(gong)告,并在車道入口處設立明(ming)顯提醒(xing)標志。
第二十八條 禁止(zhi)行人、非機(ji)動(dong)車、拖拉機(ji)、輪式(shi)專用機(ji)械(xie)車、鉸接式(shi)客車、全掛拖斗車及其他設計(ji)最(zui)高時(shi)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但執行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的人員與機械、車輛除外。
第五章 收費管理
車輛通行費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收費站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辦法計收,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計收。
對進入高速公路的貨運車輛,其通行費收取可以采用計重收費的方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 收費站應當根據(ju)車(che)流量,設(she)置(zhi)并開足相應的收費站道口,保障車(che)輛正常(chang)通行,避免車(che)輛擁擠、堵塞(sai)。
車輛通行費收費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標志,堅持文明收費,方便行車,不得隨意關閉收費站道口。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收費(fei)站(zhan)區從事與高(gao)速(su)公(gong)路收費(fei)及交通安全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高(gao)速公(gong)路經營單位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公(gong)路工程(cheng)技術標準,完善(shan)高(gao)速公(gong)路的通訊(xun)、監控(kong)、收費、照(zhao)明等現代化管理系統,提高(gao)管理水平。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完善高速公路隧道的配套設施,提高通行能力。
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加強管理,為司乘人員提供車輛維修、加油、餐飲和公益性服務,提高綜合服務能力。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車輛的清障施救,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承擔;一般性的車輛故障救援,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或者車主自行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救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交通行政主管(guan)(guan)部門及(ji)其公(gong)路(lu)管(guan)(guan)理機構應當加(jia)強對高速公(gong)路(lu)經營單位的監督(du)管(guan)(guan)理,并自(zi)覺接受社會監督(du)。
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巡邏制度,保障高速公路的暢通和司乘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三十四條 高速(su)公路(lu)的服務收費(fei),應(ying)當明(ming)碼標(biao)價,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則(ze),其收費(fei)范圍和標(biao)準由省(sheng)人民(min)政(zheng)府(fu)交通(tong)行(xing)政(zheng)主管部(bu)(bu)門(men)會同省(sheng)人民(min)政(zheng)府(fu)物價、財政(zheng)行(xing)政(zheng)主管部(bu)(bu)門(men)制定(ding)。遇有特殊情(qing)況(kuang)或者(zhe)當事人有特殊困難的,可酌情(qing)減(jian)免部(bu)(bu)分費(fei)用(yong)。
第三十五條 高速公路的(de)經營(ying)、服務人(ren)員,應當(dang)做(zuo)到合(he)法經營(ying),文明(ming)服務,禁(jin)止下列行(xing)為:
(一)擅自提高服務收費標準;
(二)擅(shan)自擴大服務收費范圍(wei);
(三)拒絕(jue)提供合理服(fu)務;
(四(si))強(qiang)制提供服務(wu);
(五)刁難或勒索司乘人員。
第三十六條 因(yin)公(gong)路(lu)管理(li)機構(gou)和(he)公(gong)安機關交通管理(li)部門管理(li)人(ren)員過錯,造(zao)成(cheng)正(zheng)常行駛車輛損毀的,由其所(suo)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向(xiang)車主賠償(chang)損失。
第三十七條 公路管(guan)理(li)機構和(he)公安(an)機關交(jiao)通管(guan)理(li)部門(men)管(guan)理(li)人(ren)員(yuan)違反(fan)本(ben)條例的,任(ren)何單(dan)位和(he)個人(ren)有權投訴或檢舉、揭(jie)發。主管(guan)部門(men)應當及時調查處(chu)理(li),并將處(chu)理(li)結果于受(shou)理(li)之日起15日內答復投訴人(ren)。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i)定,造成(cheng)高速公路(lu)及其設施損毀的,應當承擔(dan)賠償責任,情節嚴重(zhong)的,由(you)公路(lu)管理機構處以(yi)1000元(yuan)至5000元(yuan)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wei)反(fan)本條(tiao)(tiao)例第二十九條(tiao)(tiao)規定,逃繳車輛通(tong)行費的,由(you)公(gong)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繳車輛通(tong)行費,可由(you)公(gong)路管理機構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tiao)例第三十五條(tiao)規定之一的,由所在單位(wei)給予處分;情節(jie)嚴重(zhong)的,依法(fa)(fa)追究單位(wei)和(he)有關(guan)主管(guan)人員的法(fa)(fa)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高(gao)速公(gong)(gong)路(lu)經營單(dan)位不(bu)依法履行高(gao)速公(gong)(gong)路(lu)養(yang)護、綠化和高(gao)速公(gong)(gong)路(lu)用(yong)地(di)范圍內(nei)水土保(bao)持(chi)義務(wu)的(de),公(gong)(gong)路(lu)管理機(ji)(ji)構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bu)履行的(de),由公(gong)(gong)路(lu)管理機(ji)(ji)構組織實施高(gao)速公(gong)(gong)路(lu)養(yang)護、綠化和高(gao)速公(gong)(gong)路(lu)用(yong)地(di)范圍內(nei)的(de)水土保(bao)持(chi),所需費用(yong)由高(gao)速公(gong)(gong)路(lu)經營單(dan)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違反(fan)本條例(li)有關(guan)交(jiao)通(tong)安全管理(li)規(gui)定的,由公安機關(guan)交(jiao)通(tong)管理(li)部門依(yi)照有關(guan)法律、法規(gui)處理(li)。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ren)對行政處(chu)罰(fa)決(jue)定不(bu)服的(de),可以依(yi)法申請(qing)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bu)申請(qing)復議、也不(bu)向人(ren)民法院起訴、又不(bu)履行處(chu)罰(fa)決(jue)定的(de),作(zuo)出處(chu)罰(fa)決(jue)定的(de)機關可以申請(qing)人(ren)民法院強制(zhi)執行。
第四十四條 交通(tong)行政(zheng)主管(guan)部(bu)門及其(qi)公(gong)(gong)路管(guan)理(li)機(ji)構(gou)和公(gong)(gong)安機(ji)關(guan)交通(tong)管(guan)理(li)部(bu)門管(guan)理(li)人員(yuan),必須秉公(gong)(gong)辦事(shi),嚴格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bi)、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guan)部(bu)門給予(yu)主要負責(ze)人和直接責(ze)任人行政(zheng)處分;構(go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i)責(ze)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tiao)例下(xia)列用(yong)語的(de)含義是:“高(gao)速公(gong)路”是指按國家《公(gong)路工程技術標準(zhun)》修(xiu)建(jian)的(de),設(she)有高(gao)速公(gong)路標志和(he)有關設(she)施,專供車輛(liang)分道(dao)(dao)高(gao)速行駛(shi),并(bing)全部控制出入的(de)道(dao)(dao)路。
“高速公路用地(di)”是指(zhi)高速公路及其兩側(ce)依法征用的(de)土地(di)。
“高速公路設施(shi)(shi)”是指高速公路排水設施(shi)(shi)、防護構造物、交通工程設施(shi)(shi)、安全設施(shi)(shi)、照明設施(shi)(shi)、通訊設施(shi)(shi)、養護設施(shi)(shi)、服務設施(shi)(shi)、監控設施(shi)(shi)、檢測(ce)設施(shi)(shi)、界樁、測(ce)樁、里程碑、標(biao)志牌(pai)、花草樹木及專用房(fang)屋(wu)等。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有關(guan)高速(su)公(gong)路(lu)(lu)養護、路(lu)(lu)政(zheng)和車輛通(tong)(tong)行(xing)費征(zheng)收條款在具體應用(yong)中的(de)問題,由省人民(min)政(zheng)府交通(tong)(tong)行(xing)政(zheng)主管部門(men)負(fu)責解釋。
本條例有關高速公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管理和交通事故處理條款在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